【摘要】近年来,高现价产品成为众多保险公司保费增长的重要利器,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时,随着经济的增长,监管部门对高现价产品的态度也发生了一些转变,对于高现价产品的资本约束有所放松,注重流动性风险和资产配置风险的监控。
近期,一份《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下发至各人身险公司,要求各家于12月11日下班前反馈意见。
对比2014年保监会《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新通知征求意见稿出现了几大变化。
首先是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要求有所降低。现行规则要求,保险公司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应保持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时,应立即停止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
但本次的征求意见稿中,这一条件改为:“保险公司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应需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或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时,应立即停止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
其次,新规对高现价产品的资本约束更加灵活。根据现有规则,保险公司高现价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资本金的2倍以内;超过的部分,其最低资本要求将予以提高。新规征求意见稿对于保费与资本金的比例没有变化,但是对超过的部分,保险公司只需自下一季度2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专项现金流压力测试报告。
“超比例之后,提交流动性压力测试报告,比直接提高最低资本要求宽松多了,保费超标了不一定就会形成流动性风险。”一位寿险公司精算部门人士表示,“新规更加符合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
加强流动性风险监测“新规则在承接现有规则的同时,结合了偿二代的风险管理特征。”一位保险公司人士表示。
总体来说,新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合理控制高现价产品的保费规模,年度保费收入应与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相匹配。
具体执行层面,新规加强了对流动性风险的预警和资产负债匹配的管理。比如,为了降低给付压力,缓解流动性风险,对于满足条件的一年期高现价产品,新规要求销售规模控制在公司投入资本的1倍以内。
在保险会计上,高现价保单的特点是,能被确认为风险保障的保费仅占客户缴款的很少一部分,大多数客户缴款都被确认为投资款项,被保险公司拿去投资运作。据了解,保险资金的平均获取成本在4%左右,而一些高现价保单的成本超过了6%,这给保险公司的投资运作带来很大压力。
为了强化资产与负债相匹配的概念,新规拟要求保险公司将公司的高现价业务年度发展规划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公司互联网信息披露的相关栏目中予以披露。年度发展规划应列明当年度高现价产品名称、计划销售额度和预计费差损额度等重要事项。
提示:这一次新的《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是保监会遵循市场规律的体现,有利于完善保险市场体制。有关人士认为,新规定更加符合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减轻保险公司的给付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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