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赔偿的规定
(1)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释(2003)20号)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2)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以修复为原则,尽址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3)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就残余部分的折价及处理方式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
(4)约定了绝对免赔额的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赔款计算时扣减约定的绝对免赔额,但每次事故只扣减一次。对每次保险事故,绝对免赔额与绝对免赔率及增加免赔率同时适用,使用顺序为先使用绝对免赔率及增加免赔率再扣减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率与增加免赔率累加计算。关于免赔率的规定同机动车辆损失险。
(5)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但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太平洋财产保险理赔流程
(一)报案
1.出险后,客户向我司理赔部门报案;
2.内勤接报案后,要求客户将出险情况立即填写《业务出险登记本》(电话、信函报案由内勤代填);
3.内勤根据客户提供的保险凭证或保险单号立即查阅保单副本并抄单以及复印保单、保单副本及附表。
查阅收费情况并由财务人员在保费收据(业务及统计联)复印件上确认签章(特约付款须附上协议书或约定);
4.确认保险标的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和出险前或特约交费,要求客户填写《出险立案/查询表》予以立案(如电话、信函报案,由检难人员负责要求客户填写)并按报案顺序编写立案号;
5.发放索赔单证。经立案后向被保险人发放有关索赔单证,并告知索赔手续和方法(电话、信函报案,由检验人员负责);
6.通知检验人员,报告损失情况及出险地点。
以上工作将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查勘定损
1.检验人员在接支公司内勤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受损标的在深圳市外的检验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2.要求客户提供有关单证;
3.指导客户填列有关索赔单证;
(三)签收审核索赔单证
1.营业部、各支公司内勤人员审核客户交来的赔案索赔单证,对手续不完备的向客户说明需补的单证后退回客户,对单证齐全的赔案应在“出险报告(索赔)书”(一式二联)上签收后,将黄色联交还被保险人;
2.将索赔单证及备存的资料整理后,交产险部核赔科。
(四)理算复核
1.核赔科经办人接到内勤交来的资料后审核,单证手续齐全的在交接本上签收;
2.所有赔案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交核赔科负责人复核。
(五)审批
1.产险部权限内的赔案交主管理赔的经理审批;
2.超产险部权限的逐级上报;
(六)赔付结案
1.核赔科经办人将已完成审批手续的赔案编号,将赔款收据和计算书交财务划款;
2.财务对赔付确认后,除赔款收据和计算书红色联外,其余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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