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那就是我们投保的时候不是以我们自己的名义投保的。某年11月份,陈某的妻子以陈某的名义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险。保单上显示,投保人是陈先生,被保险人为两人的子女,每期保费12200元,分20年支付。签订保单的当月,保费是通过陈某的信用卡账户转到保险公司的,第二年的保费是通过陈某的妻子的账户转到保险公司的。
但是经过一年以后,陈某改变了原来的想法,他想要退保,于是陈某到保险公司提出退保。陈某说,这份保险是妻子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到保险公司购买的,合同上的签字不是他本人的,保费的划转他也不知情,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保险公司表示拒绝,于是陈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提出,陈某没说实话。因为两年前买保险时,他和妻子是同时到场的,除了首期保费由陈某的银行卡支付外,保险公司的相关通知、文件也是送到陈某的住址,并注明由其本人拆阅。所以,即便司法鉴定证实保单上的签名非陈某本人所留,陈某对这份保单也是知情的,并且已履行保单的付款义务,这份保单不应被视为无效。
法院对于这种情况进行了调查和研究之后,开庭进行了审理,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陈某虽然否认自己对保险合同知情,但他至今仍和妻子共同生活,两期保费也分别是从夫妻两人各自账户支付的。在保险公司向他发送催收保费通知后,他也履行了付款义务。这足以证明,陈某虽然没有在保单上签名,但知晓保险合同的存在,也实际履行了付款义务。据此,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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