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262号)、《德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49号)有关规定,现就德宏州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不得低于当年人社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企业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数,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不得低于5%。
二、根据我州统计部门公布,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22元,根据上述规定计算,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上限)为10566元,最低缴存基数(下限)为2004元;企业在岗职工月工资高于2004元的以实际工资为缴存基数,但不得超过最高缴存基数。
三、2015年度职工个人和单位月缴存额最高不超过2536元,最低不得低于200元(月缴存额计算四舍五入到元)。
四、在2015年1月1号将要正式执行新一年度的缴费标准,对于那些在今年已经办理过的企业和单位,可以按照这个政策文件继续补缴相关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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