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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送货上楼摔倒致瘫,保险公司能否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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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由此致残废或死亡时,由保险人依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张先生在为客户送货上楼途中,不小心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由此致残废或死亡时,由保险人依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张先生在为客户送货上楼途中,不小心摔倒在地。送到医院后,张先生被诊断为脑出血,并最终导致瘫痪。悲痛之余,张先生想到自己曾投保了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于是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摔倒只是诱因,瘫痪的直接原因是脑出血。根据近因原则,保险事故的近因不属于意外事故,因此拒绝赔付。张先生遂起诉至法院。经审理后,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那么,张先生摔倒致瘫为什么不能得到赔付呢?

专家解惑: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意外事故如何认定?本案保险事故的近因是摔倒还是脑出血?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由此致残废或死亡时,由保险人依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所谓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所谓外来,是限定引起事故的原因出自外来而非内在,目的在于排除内发疾病所致事故。所谓突然,指事故原因出于突发而非长年积压而成,目的在于排除自然原因发生的事故。所谓非本意,指事故的发生出于意料之外或不可预测,其目的在于排除因故意行为(自杀、自残)所致的伤害结果。保险公司承担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前提是伤害必须由意外事故引发。

在保险法中,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事故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重要原则。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所谓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害之间,导致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由单一原因引发的保险事故,单一原因就是近因;多种原因引发保险事故,起决定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其余原因为诱因。诱因和近因,两者互为关联,但有主次之分。诱因是导火索,近因最终促成了事故的发生。

就本案而言,摔倒是诱因,而被保险人脑出血是事故发生的近因。由于张先生投保的是意外险,而脑出血并不属于意外事故,因此法院驳回张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点评:虽然根据现行保险法,保险公司在本案中可以完全拒赔。但笔者认为,如果仅仅将近因作为保险的承保责任,而对诱因不予承保,是不合理的。如前所述,诱因既然是导火索,对事故的发生起诱发作用,保险人应当承担这部分意外事故引发的责任,不能将诱因这一偶然次要的原因完全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

国外就有关于比例责任的立法。即在多种原因起作用的保险事故中,如果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而诱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也将承担诱因引起的部分责任。我国保险法应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对近因原则重新审视,顺应国际保险立法的潮流,对近因原则的运用有所突破,如在责任分配上规定比例赔付,方显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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