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仅仅关系到职工要缴纳的数额问题,同时也关系到职工能不能正常享有相关保障的问题。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多少?如何规定?
首次参加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满十五年且在本市累计缴费满十年的,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未满十五年的,继续参保缴费满十五年且在本市累计缴费满十年后,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该条例实施前已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满十年且在本市累计缴费满十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何规定最低缴费年限?
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设置最低缴费年限,即规定每一个参保人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缴纳足够年份的医疗保险费,才能在退休后免缴保险费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这将有利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及时参保和连续缴费,有利于参保人之间的公平,也有利于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同时,还有利于社会医疗保险各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协调。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均采用终身缴费制,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退休后不再缴费却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这也是导致职工与城乡居民(农民和城镇非就业居民)之间的医疗保障待遇差距过大的一个因素。从长远发展趋势看,社会医疗保险目前的三个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必将走向统一,因此,必须朝着这个方向在医疗保险待遇和缴费等方面逐步推进。确定一个合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适当增加职工的缴费,符合社会医疗保险发展趋势。
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012年11月1日前办理退休的,其实际应缴费年限应为2007年11月至其退休时间。2012年11月1日前应当缴费而未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可以按照历年核定的缴费基数办理医疗保险补缴费。
对办理退休时,不足实际应缴费年限的,按照退休时缴费基数及所差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齐实际应缴费年限。2012年11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应当缴费而未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可以按照历年核定的缴费基数办理医疗保险补缴费。对办理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按照退休时缴费基数及所差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齐5年实际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中职工在办理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符合以上规定,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及其实际缴费年限,合计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按照退休时缴费基数及所差年限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以后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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