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主管机构
行政主管机构主要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民政部等部委及其下属各级机关,他们主要负责制定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执行,并作为政府代表参与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营和管理。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保险人)
它是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运行的具体操作者,加强对其的监督和管理是保证医疗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它主要从事医疗保险业务,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3)医疗服务提供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可,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护理、药品经营等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服务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通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合同,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零售药店。
(4)参保人(投保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按照国际盟约和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如城镇人口、农村人口、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等,都享有获得医疗保障的权利。特别是老、弱、病、残、幼、城镇特困户、下岗失业人员、农村五保户、荣复退军人和军烈属等这些特殊的公民,是医疗保险法的照顾对象,发挥医疗保险制度风险共济的作用。
(5)雇佣劳动者的单位(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主要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工会组织、慈善机构、社区服务机构等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NGO)和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等。
医疗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广泛性,决定了医疗保险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在医疗保险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有些具有医疗保险法律关系的参保人员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也就是说参保人享受医疗服务的权利必须以缴纳一定的医疗保险费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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