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青州市有关部门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各级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有关要求,帮助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日前,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多部门下发《关于做好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农民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今年4月1日起,该意见将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详情可咨询青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热线0536-3889908。
该《意见》规定,针对农民工不同需求和用人单位不同情况,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适当放宽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条件。允许用工流动大、季节性强的单位先将劳动关系稳定的农民工纳入缴存范围。
预计,到2017年,将劳动关系稳定的农民工基本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单位,农民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得到有效保障。
该《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应为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单位和职工各6%。缴存基数不低于职工缴存所在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缴存单位应按同一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如确有困难,申请按照较低比例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并应单独设立弄明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用账户。经本人申请,农民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会同本级人社、工会等部门,对辖区的农民工用工企业住房公积金建缴情况进行全面督导检查。要通过信函、电话、上门、下达限期开户通知书、联合执法等方式,对未缴、欠缴企业进行催建催缴,对拒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农民工连续政策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购买工作所在地自住住房的,可按照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当个贷率(公积金贷款余额与累计缴存余额纸币)过高,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实行轮候时,优先保障农民工的贷款需求。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可享受《潍坊市个人住房贷款补贴管理办法》(潍公积金【2014】43号)所规定的补贴政策。
据悉,对虚假材料或其他方式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恶意欠缴、断缴住房公积金的,可视为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予以追回,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并将相关信息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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