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日前批准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的决定》,决定将从2015年1月1号起施行。
据了解,《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从2011年7月1号起正式实施。条例规范了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缴费、待遇和监督管理,对发展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根据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市政府制定并发布了《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自2015年1月1号起实施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三险合一”、城乡一体的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再独立执行。
为此,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从2015年1月1号起,废止《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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