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
23岁小伙子车祸身亡
今年1月20日傍晚,23岁的小陈驾无牌照摩托车,驶至南山区某路口处,与司机杨某驾驶的制动效能不合格的客车相撞。被送到医院抢救的小陈最终死亡。
该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为,大客车司机杨某和小陈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起诉:
向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索赔
小陈的父母向司机杨某提出赔偿,司机则告诉他们,车并不是自己的,并且车投了机动车保险,要赔也应该由保险公司或者车主来赔偿。两位老人便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司机、车主、运输公司和某保险公司统统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
对此,某保险公司认为,本公司与小陈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小陈本人也没有买过保险,故不能对他进行直接赔付。
判决:
根据新法保险公司该赔
一审本案的南山人民法院查明,肇事大客车是高某所有,杨某是其雇佣的司机;大客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而去年1月14日,高某以运输公司名义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
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对事故受害人进行无条件赔偿。同时,小陈父母遭受了精神打击,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
昨日,该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7万余元;被告(车主)高某赔偿经济损失1.99万元,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某运输公司对被告(车主)高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某运输公司和某保险公司都不服从本判决,表示将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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