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说投保容易理赔难,其实难就难在理赔调查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其实人寿保险所需要的大部分证据材料,都是处理事故过程中相关部门出具的,只需注意收集,保留就可以了。
1、事故证明类证据:可大致包括意外事故证明、伤残证明、死亡证明、销户证明等。
2、医疗类证据:包括诊断证明、手术证明、门诊病历及处方、病理及血液检验报告、医疗费用收据及清单等。
3、人寿保险受益人身份证据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据。
(一)事故证明类证据的调查取证。
1、意外事故证据。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各种各样,意外事故证证据应根据事故性质由相应的监管机构出具,当事人可以在出具是收集。例如:道路交通事故应由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火灾事故应由消防部门出具事故证明;抢劫、殴打应由公安机关出具事故证明;工伤事故应由单位提供事故证明等。
2、死亡证据。在医院内死亡的,由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在医院外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死因不明确的应由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对于当事人失踪、下落不明的事件,根据相关法律,可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并出具相关文书即可。这些证据当事人要注意收集。
3、伤残证据。统一由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出具伤残鉴定。
4、销户证据。由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
(二)医疗类证据的调查取证。
这些证据均可在治疗过程中从院方获得。只要平时注意收集保留。
(三)受益人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据的调查取证。
1、受益人持本人身份证即可证明本人身份。但在受益人不能亲自领取保险金,要求委托其他代理人受领款项时,可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后,由被委托人携带公证文书及其本人身份证明,前来办理理赔手续。
2、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据。受益人受领保险金款项时,除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外,还需确认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一般常见的“关系”有:(1)夫妻关系,可提供结婚证明;(2)父母关系,可提供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3)子女关系,可提供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
以上就是关于“人寿保险理赔需要哪些证据”、“人寿保险理赔如何调查取证”相关问题的解答。在了解了保险理赔需要哪些证据后,当事人就可以在处理发生事件的同时,收集并保留保险索赔所需的证据。但现实生活中,由于普通老百姓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因此,往往在调查取证时碰到各种难题,因而影响了理赔的进程。因此,遇到您遇到了保险理赔调查取证的事宜,不妨委托专业的保险律师进行,他们的专业水平将会很好地帮您解决取证的难题。
1、接案。接案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接受客户的报案和索赔申请的过程。这一过程包括报案和索赔申请两个环节。
2、立案。立案是指保险公司核赔部门受理客户索赔申请,进行登记和编号,使案件进入正式的处理阶段的过程。
3、初审。初审是指核赔人员对索赔申请案件的性质。合同的有效性初步审查的过程。
4、调查。核赔调查在核赔处理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对核赔处理结果有决定性的影响。调查就是对客观事实进行核实和查证的过程,核赔调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调查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查应力求迅速、准确、及时、全面;调查人员在查勘过程中禁止就理赔事项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诺;调查应遵循回避原则;调查完毕应及时撰写调查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调查情况。
5、核定。这里的核定含义是对索赔案件作出给付、拒付、豁免处理和对给付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的过程。理赔人员对案卷进行理算前,应审核案卷所附资料是否足以作出。正确的给付、拒付处理。如资料不完整,应及时一次性通知相关人员补齐相关资料;对资料尚有疑义的案件需通知调查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理赔人员根据保险合同以及类别的划分进行理赔计算,缮制《理赔计算书》和,《理赔案件处理呈批表》。
6、复核、审批。复核是核赔业务处理中具有把关作用的一个关键环节。通过复核,能够发现业务处理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并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复核对核赔人员也具有监督和约束的作用,防止核赔人员个人因素对核赔结果的影响,保证核赔处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从而也是核赔部门内部风险防范的一个重要环节。复核的内容及要点包括:出险人的确认;保险期间的确认;出险事故原因及性质的确认;保险责任的确认;证明材料完整性与有效性的确认;理赔计算准确性与完整性的确认。
7、结案、归档。首先,结案人员根据理赔案件呈批的结果,缮制《给(拒)付通知书》或《豁免保险通知书》,并寄送申请人:拒付案件应注明拒付原因及保险合同效力终止的原因。如有退费款项,应同时在通知书中予以反映,并注明金额及领款人,提示前来领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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