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保险的种类繁多,责任范围也有所不同,相对而言财产保险综合险承担的责任较宽,财产保险基本险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较窄。一般来说,火灾保险分主险和附加险两大块。
1、 火灾保险的主险
主险的责任范围包括任何一个投保人都必须面对的雷电、失火等引起的火灾以及延烧或因施救、抢救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或支付的合理费用。投保人投保火灾险时根据本身财产的危险程度,缴纳相应的保费。火灾保险费一般相当于相应危险程度传统财产保费的60%~70%。
2、 火灾保险的附加险
投保火灾保险主险以后,可根据本身财产面临的客观危险,自由选择投保附加险。火灾保险共设八个附加险:
1)水灾险。承保由于暴雨、洪水、消防装置失灵、水管爆裂造成的财产损失。
2)风灾险。承保8级以上的风,如台风、飓风、龙卷风等造成的财产损失。
3)爆炸险。承保因核子以外的爆炸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4)碰撞险。承保因飞机、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来机动车辆、轮船碰撞所致的财产损失。
5)地震、地陷、火山爆发险。承保地震、地陷、火山爆发造成的财产损。
6)岸崩、冰凌、泥石流险。承保岸崩、冰凌、泥石流造成的财产损失。
7)外来恶意行为险。承保非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抢劫、盗窃攻击、打砸暴力等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
8)罢工、暴动、民众骚乱险。承保因罢工、集合游行以及治安当局为防止上述行为而采取的行动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每个附加附险的保费相当于传统财产险保费的5%~20%,投保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附加险,既可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支出,又可获得充分的经济保障
火灾保险的责任范围
1)列明的自然灾害。如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冰凌、泥石流等。
2)列明的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
3)特别损失承担的责任。如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前述列明的保险责任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等。
保险人在承担该项责任时,要求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A、必须是被保险人同时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包括企业自有设备和与其他单位共有的设备:这些设备包括发电机、变压器、配电间、水塔、管道线路等供应设施。
B、这种损失仅限于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危险和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由规定的保险责任以外的危险、灾害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三停”事故对于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C、这种损失的对象必须是需要通过供电、供水和供气设备的正常运转,才能保证财产正常存在的保险标的,如熔炼、冷凝、发酵、烘烤、蒸发等需要通过“三供”设备进行操作的保险标的。
4)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在承担该项责任时,通常要求必须是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发生时,为了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的蔓延而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对于在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的蔓延时造成非保险标的的损失,则不予赔偿。
5)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在承担该项责任时,只对保险标的的施救费用负责,如果施救的财产中包括了非保险标的,或者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无法分清时,保险人可以按照被施救的保险标的占全部被施救的际的的比例承担施救费用。
火灾免责条款
购买保险,免责条款不可忽视。当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活动或违法违规经营;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
(四)由地震、火山爆发、地下火、核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引发的火灾、爆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损害;
(七)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八)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九)精神损害赔偿;
(十)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
(十一)未经有关消防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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