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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4.6万保险公司只赔3万车主告保险公司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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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市民胡先生驾驶大货车将他人的小轿车撞坏,被交管部门认定负全责。其一次性赔偿对方4万余元后,拿着相关单据到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对定损结论不认可,只愿赔3万元。日前,胡先生将保

市民胡先生驾驶大货车将他人的小轿车撞坏,被交管部门认定负全责。其一次性赔偿对方4万余元后,拿着相关单据到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对定损结论不认可,只愿赔3万元。日前,胡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西青区法院一审支持胡先生诉请,判令保险公司全额赔款。
  胡先生2011年10月驾驶大货车外出,与他人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胡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一次性赔偿对方4.6万余元。因胡先生的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分属不同公司,在交强险方面获赔2000元后,他又拿着相关单据到商业险投保的公司理赔。不料,对方却对定损结论提出异议,只同意按照保险公司自己的定损标准赔偿3万元,并不认可拆解费等。
  胡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一次性赔偿交通事故垫付款4.4万余元。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曾派员工到场,对小轿车定损2.9万余元,但车主不认可。经其申请,交管部门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车进行损失鉴定,结果为3.9万余元。胡先生向对方支付了这3.9万余元,以及受损车辆的拆解费、定损费和施救费共7000余元。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与被告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原告投保的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依约应由被告在限额内赔偿。此外,原告支付的受损车辆拆解费、定损费和施救费,属于合理费用,被告亦应赔偿。综上,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4.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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