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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病史投保病故后家人获赔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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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小刘身患糖尿病多年,在明知患病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2万元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前提的保险,保险公司疏于审查,审核通过了投保单并给小刘签发了保险单。2011年,小刘因患尿毒

小刘身患糖尿病多年,在明知患病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2万元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前提的保险,保险公司疏于审查,审核通过了投保单并给小刘签发了保险单。2011年,小刘因患尿毒症死亡,其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被拒。昨日,睢宁法院公布该起保险金纠纷案,判决该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小刘家人12万元保险金。

  80后的小刘患有糖尿病,曾于1993年至2011年期间,多次在徐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06年,小刘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填写了一份投保单,要求为其投终身保险及定期保险,在投保单告知事项病史询问一栏,小刘未承认自己患有糖尿病及接受过相关治疗,也未说明在过去五年内,曾因糖尿病住院治疗的事实,之后,保险公司在没有对小刘病史等情况详细审查的情况下,便审核通过了其填写的投保单,并给小刘签发了保险单。

  2011年5月,小刘因患尿毒症死亡,其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小刘在投保前曾患有糖尿病,但在投保时却隐瞒了该病情,其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公司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睢宁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投保人小刘在投保时虽然隐瞒了曾患有糖尿病的事实,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保险公司当年疏于审查,且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已经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遂判决该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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