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减轻重大疾病患者经济负担,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切实解决参合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今年以来,博兴县全面开展居民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共计补偿居民基本医疗大病保险607万元。
老政策保障仍然执行。对原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确定的20类重大疾病,2014年仍然给予补偿。农村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部分,保险公司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7%补偿,每人每年最高可以补偿20万元。新政策保障范围更广。
患20类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给予补偿,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再给予补偿。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
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给予60%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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