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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上摔下致死保险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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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案例2011年7月,冯某在某体检中心进行体检,彩超检查为双肾囊肿,多系先天性肾脏发育异常。而心电图、经颅多普勒等项目检查均未发现异常。2012年4月,冯某公司的老板张某作为投保

案例

  2011年7月,冯某在某体检中心进行体检,彩超检查为双肾囊肿,多系先天性肾脏发育异常。而心电图、经颅多普勒等项目检查均未发现异常。2012年4月,冯某公司的老板张某作为投保人,以冯某作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购买2份套餐保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4月18日至2013年4月17日。保险人承保的险种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及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2012年7月,冯某与公司同事一起出差考察学习,入住一家宾馆,柳某与冯某住同一房间。2012年8月24日24时左右,冯某在睡梦中突然从床上跌倒在地,柳某听到响动后随即拨打120,冯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全脑血管造影,未见冯某有动脉瘤及血管畸形。2012年9月8日,冯某经治疗无效死亡。医疗机构分析死亡原因为:1、呼吸循环衰竭,2、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冯某在医院治疗期间,共支出医疗费42429元。冯某死亡后,其妻子程某及子女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公司则以被保险人自身疾病致死为由拒绝赔付。2013年3月,冯某的妻子程某及其子女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冯某在宾馆房间摔倒受伤住院,该摔倒的事实应当不是冯某的本意,是突发的、非本意的,而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并未举证证明冯某的摔倒是由于自身疾病导致的,据此可以认定冯某的摔倒为意外伤害事故。在冯某死因问题上,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冯某在2011年7月8日至2012年8月24日事故发生期间患有严重自身疾病,故此不能认定冯某所患蛛网膜下腔出血就是因自身疾病所致而非由于摔倒这一客观事件所致。因此,可以认定冯某的死亡系由其意外摔倒这一客观事件造成,程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程某及其子女支付被保险人冯某的身故保险金1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6000元、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费280元,共计106280元。(和贵平苗滋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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