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0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4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和高校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市政府同意,2014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档60元/人/年,二档150元/人/年。在渝高校大学生参加2013年9月—2014年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档60元/人/学年,二档150元/人/学年。
二、按规定享受个人参保资助的困难城乡居民和困难大学生,其资助标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三、对本市户籍居民,其家庭成员中有在市内跨区县(自治县)异地居住的,应在其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参保缴费;对举家外出在市内跨区县(自治县)异地居住的,可委托他人在其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参保缴费,也可以在居住地区县(自治县)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办理参保缴费。对选择在居住地参保缴费的,其参保人数统计入参保地区县(自治县),同时减少户籍地区县(自治县)的参保任务数。
四、为规范基金缴拨和保障基金安全,减轻基层筹资工作负担,逐步取消通过现金缴纳医保费的方式,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银行代扣代缴工作。市社会保险局要抓紧出台银行代扣代缴经办规程、软件开发和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在居民医保筹资工作中的主体作用。通过乡镇(街道)组织代扣代缴银行、参保人员签订代扣代缴协议。代扣代缴的银行账户要充分利用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和参保居民现有的银行账户,不给老百姓增加额外的负担。
五、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和大学生参保缴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本通知明确的任务,细化目标,落实责任,强化居民医保的政策宣传,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城乡居民的医保权益。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
201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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