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发生车祸后,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险责任?日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无证驾驶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驳回了原告方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
2014年6月19日,林某的儿子小林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偷偷驾驶林某的轿车上路,开出没多远便追尾一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慌乱中又驶入对向车道,与一辆相向而行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摩托车驾驶员李某等3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认定,小林无证驾驶机动车且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未靠道路右侧行驶,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交警调解,林某替儿子赔偿了李某三人误工费、护理费、营养、整容费等5万元,之后又花了8万余元才将自己的轿车修好。想到自己的轿车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林某便到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以小林无证驾驶为由拒绝理赔。林某只得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赔偿限额内支付其垫付的费用共计132420元。
由于小林无证驾驶,因此保险公司仅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承担先行垫付责任,在垫付后有权向小林追偿。因而本案损失后果的最终承担者为小林,保险公司不需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的合同均约定无证驾驶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本案小林与受害人双方经交警调解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保险公司无需再垫付抢救费用。故林某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垫付的费用13242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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