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如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答: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延长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至65周岁。
(1)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费;
(2)具有本市户籍满十年;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满十五年。
缴费基数为当年使用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延长缴费时间至65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十五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缴费基数为办理补缴时当年使用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对不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经本人申请,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允许继续参保缴费至满15年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述人员允许继续缴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
2、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参保后,应当去哪里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答: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的,在离开原就业地时,应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可到其新就业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凭原就业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转续养老保险关系。
3、参保人在多个地方工作并参保,达到退休年龄时,在哪里领取养老金?
答:确定养老金领取地的基本条件是要看参保人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领取地。如果参保人员的参保地和户籍地是一致的,应在户籍地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如果参保地和户籍不一致,就应在缴费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办理退休;如果多个缴费满十年的地方,就在最后一个满十年的地方办理退休;如果参保人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到十年,则参保人就把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资金转回到户籍地,在户籍地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
4、农民工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农民工中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工伤保险费的费率如何确定?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6、工伤保险费应该由谁来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7、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8、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如何?
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目前我市实行市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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