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之大,无奇不有。重庆忠县向某给自己的一辆临时车牌号的中型货车,分别在重庆万州和宜宾投了两份同一保险期限的交强险。2012年8月,该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交警认定向某承担全部责任。可是,一车只能投保一份交强险,出现了两份交强险怎么处理?日前,重庆忠县法院给出了明确的判决,由承保在先的保险公司赔偿,承担张某的交强险赔偿限额4万余元。
中国保监会产险部函[2006]78号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第二章第四节理赔规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还是有许多车主对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不是很了解。
那么,重庆交强险理赔范围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小编就带您了解一下。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投了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赔偿。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如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人民币。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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