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公司据以解除合同的三种根据中,隐瞒的含义不仅最难确定,而且也最难证明。一般的合同并不要求当事人向对方告知有关合同的每一个重要事实,即使一方知道,如果告知这些事实可能改变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愿,情况一般也是如此。但保险合同不一样。由于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这就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将其所知而保险人所不知的所有重要事实都告诉保险人。告知不实即为误告;不予告知就是隐瞒。
例如,一个人从来没有为其私人住宅购买房屋保险,因为他根本不相信保险。直到有一天,他回家以后,发现距离自家不远的邻居的房子着火了。由于害怕“殃及池鱼”,他赶紧打电话给代理人(他的车辆保险就是从这个代理人那里购买的),要求购买一份房屋保险,并立即生效。代理人询问了许多事情,他也做了如实回答,但唯独没有提到邻居的房子着火一事。这显然就是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因为,如果代理人知道这一事实的话,是不会向他出售保险的;而这个投保人也并不能因为代理人没有询问邻居的房子是否着火而逃脱隐瞒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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