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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变更的含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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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一)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法律赋予,或合同中约定),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消失并回

(一)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法律赋予,或合同中约定),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消失并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无效是不同的。前者是行使解除权而效力溯及既往;后者则是根本不发生效力。解除权有时效规定,可因时效而丧失解除权;而无效合同则并不会因时效而成为有效合同。

行使解除权的法律效力是,双方都负有回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的义务。因此,已受领的给付应返还给对方;责任方对他方所造成的损失,需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如果保险合同的解除系由被保险人的不当行为所致,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保险人返还保费,显然不利于行使解除权的保险人。因此,有时在法律或合同条款上明确规定,在上述情况下,保险人毋需返还保费。

(二)保险合同的复效

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保险合同生效后,由于某种原因,合同的效力中止。例如,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效力由此中断。

在此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并非终止。投保人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提出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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