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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下发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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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自治区发改委、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及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日前下发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力争

自治区发改委、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及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日前下发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力争到2015年,大病保险覆盖全区所有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和新农合参合人员,对参保(合)人员基本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大病保险平均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意见》提出,要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承办大病保险,建立覆盖全区的大病保险制度。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新农合统筹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有结余的盟市要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盟市,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意见》还明确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按照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意见》要求各盟市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补偿标准,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今年将在全区范围内选择35个盟市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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