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日前公布,加强对保险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保险公估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办法》规定,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通过保监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此外,这些人员在执业前还需取得所在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办法》中明确规定,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一是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二是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三是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四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五是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六是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执业管理方面,《办法》规定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基本的执业素质和职业操守。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此外,《办法》严禁从业人员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其他机构、个人的商业信誉,并规定从业人员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办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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