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计算的截止时间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直接涉及医疗费用审核截止的时间。在《法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医疗费计算的截止时间,即: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但是,在实践中还可能出现以下二种情形:第一,受害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伤情没有治愈,肯定要进一步治疗,如果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作为计算医疗费用的截止日期,是否意味着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支出的医疗费用无法得到赔偿?第二,受害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伤情虽然稳定或者基本痊愈,但是仍然需要进行后续治疗或者进行器官功能恢复训练,这些医疗费用是否就无法获得赔偿呢?对于上述二种情形《法释》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三句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在医疗费计算截止时间上,必须遵守《法释》的规定,将时间分为一审辩论终结之前及之后二个时间段,同时结合医疗终结时间做好医疗费用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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