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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伤残津贴符合条件者须在今年12月31日前办理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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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且现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的工伤保险待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且现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符合条件者须在今年12月31日前办理审核手续。

此次调整的具体标准为:1.享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在现行领取金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18.2元;2.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论工亡职工供养人数多少,在现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的基础上每月增加66.44元;3.柳州市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人员,每月生活护理费分别按2010年度柳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享受。

符合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工伤伤残津贴人员情况表》、《工亡职工供养人员基本情况表》、《生活护理依赖人员基本情况表》,并按要求提供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人员的相关材料,于今年12月31日前到社会保险结算中心(北站路27号)二楼医疗保险审核科办理待遇调整审核手续。未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进行调整。201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的伤残津贴不再参加此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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