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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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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发文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文号]劳社部函〔2004〕257号[发文时间]2004年11月3日[生效时间]2004年11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铁

[发文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号]劳社部函〔2004〕257号

[发文时间]2004年11月3日

[生效时间]2004年11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铁道部所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做好铁路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企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国家和企业所在地的工伤保险政策。铁路运输企业以铁路局或铁路分局为单位集中参加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二、铁路企业要按照国家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铁路行业工伤保险费率,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有关规定进行筹集、使用和管理。

三、铁路企业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

四、《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已确认的铁路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纳入工伤保险管理。具体纳入方式和步骤由铁路企业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协商确定。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铁路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铁路企业参保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结合铁路行业特点和企业及其职工的分布,制定管理办法,方便铁路企业工伤人员的救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支付管理。

六、各铁路企业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做好铁路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反映,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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