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以保险一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无论该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如何,保险人均应支付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的全部,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如果保险事故仅造成保险标的的部份损失,则只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
该比例与保险价值的乘积,即为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同样无须重新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价值进行估量。在保险实务中,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某些不易于确定的价值的财产,如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以及字画、古玩等为保险一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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