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市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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