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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已经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省内互认”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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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国务院日前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社保基金会联合制定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并下发通知要求贯彻执行。国务院日前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国务院日前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社保基金会联合制定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并下发通知要求贯彻执行。
国务院日前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社保基金会联合制定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并下发通知要求贯彻执行。纲要指出,要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
纲要指出,“十二五”时期,将研究制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这是否是破除养老保险“双轨制”的开端,业内人士表示还有待观察。
扬子晚报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了解到,去年我省就已实现医保缴费年限“省内互认”,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规定前,就专门发文对退休时的医保参保年限,以及跨地区跨制度缴费年限累计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省人社厅医保处处长沈焕根介绍说,目前全国各地的医保统筹都是封闭式属地化管理,甚至在同一个城市不同区也各自统筹,且最低缴费年限均有不同,大部分地区规定是15年,但也有的地方规定是10年,或者20年。如果缴费年限各地不互认,对于那些在各城市间转换工作的人员来说,尽管一直在参加医保,但可能在每一个城市都未能达到当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退休后就无法享受医保待遇。
去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规定前,江苏于去年7月18日专门发文,统一了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的条件问题:到达退休年龄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状态,且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以上(含1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关于跨地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的问题,我省规定,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对于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业人员,而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参加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缴费年限可采用补差的办法与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补差的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举个例子
南京市民王先生在南京参保2年了,跳槽到淮安,参加了当地的医保,工作5年后,他又跳槽到盐城工作了5年,他现在到了退休年龄,如果医保缴费年限不互认,那么王先生在盐城的实际缴费年限只有5年,达不到盐城市“最低实际缴费年限10年”的规定,那么王先生就享受不到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如果医保缴费年限互认,那么王先生的缴费年限就可以“累计计算”,为12年,在退休前,他只需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就可以享受到退休后的医保待遇。
那么出了省呢?这个就需要看所涉及到的省是否已经具备了医保缴费信息的联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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