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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缩政策“误杀”保险业部分产品面临退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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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人民日报网北京市7月22日电(新闻记者朱瑶)保监会网站今天公布《保险公司财会工作中指引(征求意见)》(下称《指引》),向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和商业保险投资管理公司

人民日报网北京市7月22日电(新闻记者 朱瑶)保监会网站今天公布《保险公司财会工作中指引(征求意见)》(下称《指引》),向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和商业保险投资管理公司公布征询建议。《指引》分成12章共104条,从组织工作人员、财务核算、财务报表、集团公司财务会计等层面对保险公司的财会工作中干了全方位、实际的标准。   《指引》加强了险企老总和经理对财会工作中的义务,并从资本充足率管控的视角对公司财会工作中明确提出了确立的规定,规定保险公司以资本充足率充裕为必要条件,定编各类费用预算;并实际明确提出保险公司在一家非全国银行业、全部非全国银行业、关联企业的储蓄各自不可超出存款总金额的20%、60%和40%,以减少市场集中度风险性。  《指引》还对提升对商业保险集团公司财会工作中提出要求。规定商业保险集团公司提升集团公司内各公司中间互相股权融资、贷款担保、租用、市场销售商品、财产出让等內部关联方交易的管理方法,规避风险传送;并对商业保险集团公司资产规范化管理、集中化结转等方式开展了标准。  对于现阶段资金分配中发生的第三方支付业务流程,为了更好地合理的操纵资产风险性,《指引》第四十四条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资质证书和买卖开展了明文规定,规定保险公司根据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和全部第三方支付公司调拨的资金额,各自不可超出公司资产总产量的20%、60%。  保险公司财会工作中指引(征求意见)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  提升保险公司财会工作中管理方法,标准保险公司会计个人行为,合理预防和解决风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共和国地区依规开设的保险公司、商业保险集团公司公司和商业保险投资管理公司(下列通称保险公司),可用本指引。  第三条  保险公司理应提升财会工作中管理方法,依据公司战略定位、业务流程经营规模、营销渠道和商品特点等状况,创建合乎本身具体的财会工作中管理模式和规章制度,合理减少监管风险性,提升会计运作高效率。  第四条  保险公司老总、经理对本公司财会工作中合规和会计账簿的真实有效、一致性承担。  第五条  商业保险集团公司公司对隶属子公司财会工作中的具体指导和管理方法理应遵照《公司法》和公司规章的要求。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相关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引对保险公司财会工作中及财务主管的履职情况开展管控、点评。  第二章 组织和工作人员  第七条  保险公司理应开设独立的财会部门,执行下述岗位职责:  (一)承担财务核算和定编财务报表;  (二)承担资金分配;  (三)承担成本管理;  (四)承担税收管理、外汇政策;  (五)承担或是参加投资管理、债务管理方法、资产管理方法、有价报关单证管理方法;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公司内控管理要求及其依规理应执行的别的岗位职责。  保险公司正常情况下理应开设一个财会部门集中化执行所述岗位职责。开设好几个部门执行所述财会工作岗位职责或是对财会关键职责在相关部门中间开展调节的,理应向中国保监会办理备案。  第八条  保险公司子公司理应开设单独的财会部门。经营规模小或推行集中管理方法的保险公司省部级下列子公司,在达到财会管理方法必须和合理操纵风险性的前提条件下,可不会再设定独立的财会部门,但理应设定职业财务人员,并特定财务主管工作人员。  第九条  保险公司理应配置与业务流程经营规模、管理机制、风险性情况相一致的一定总数具备技术专业资质证书的财会工作人员。  本年度保险费用经营规模在1000亿元之上或资产总额在5000亿元之上的保险公司,总公司财会部门工作人员不可低于80人;本年度保险费用经营规模在100亿元之上、1000亿元下列或资产总额在1000亿元之上、5000亿元下列的保险公司,总公司财会部门工作人员不可低于50人;别的保险公司总公司财会部门工作人员不可低于20人。  之上工作人员不包括集中化核算中心的非管理者。  第十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财会部门理应具备了解保险条款准备金评定基本原理和操作实务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理应统一制订各个财会工作人员的管理方案,包含: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职责、就职标准、考核细则、轮岗制度、培训管理制度及其子公司财会工作人员管理机制等。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理应设定财务主管岗位。财务主管履行《保险公司财务主管任职要求管理条例》要求的岗位职责、管理权限,立即对公司股东会和经理承担。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理应设定财会部门负责人岗位。保险公司开设好几个部门执行本指引第七条要求的财会工作岗位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均应达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财会部门负责人要求的就职标准。  第十四条  出任保险公司财会部门负责人理应具有下述标准:  (一)本科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业财务工作5年之上或从业经济发展、金融业工作中十年之上;  (三)了解做好本职工作需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控要求,在财务会计、精算师、项目投资或是风险管控等层面具备优良的技术专业基本;  (四)具备财会技术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之上,或是世界各国财务会计、会计、项目投资等有关行业的合理合法技术专业资质,或是中国财务会计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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