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男子李某买来一辆二手车,在商业保险办理手续沒有产权过户工作交接状况下产生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保险公司以此为由回绝赔偿。 据统计,某县男子樊某有一辆货车,2008年8月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了一年的强险和机动车辆三责险(不计免赔率),后此车卖于李某。当初10月,李某开车将马路边路人碰伤。交通警察单位评定,李某负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为赔偿难题,伤员将李某和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殊不知保险公司觉得,保险条款承诺:“商业保险机动车辆出让别人未办批阅办理手续,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三责险内不赔偿”,保险单备案被保险人是樊某,车子产权年限变动未批阅而不可赔三责险。人民法院觉得,该条文与《保险法》有悖,且无车子出让而明显提升风险水平直接证据,裁定保险公司赔偿伤员各类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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