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办、局,控投(集团公司)企业,市社保工作管理处,各县区人力资源局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健全本市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确保生育女工依规合规管理、立即全额享有生育商业保险工资待遇,现对领取本市生育商业保险工资待遇的相关难题通告以下: 一、报名参加本市生育商业保险,且符合我国和本市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要求标准的女工生育、小产的,能够按照规定向本市社保经办人员组织领取生育商业保险工资待遇。 二、女工生育、小产当月用人公司为其总计交纳生育保险费用满12个月或是持续交纳生育保险费用满9个月的,其生育日常生活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的付款。 三、女工生育、小产当月用人公司为其总计交纳生育保险费用不满意12个月且持续交纳生育保险费用不满意9个月的,其生育日常生活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交费月数÷12后个人所得的占比付款,剩下一部分由女工生育、小产当月所属用人公司先付款;用人公司为该员工总计交费满12个月或是持续交费满9个月后,可向个人社保经办人员组织申请办理拨款已先付款的花费。 四、本通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5年。本市现有要求如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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