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在责任事故中雇主对雇员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有关法律费用等,导致这种赔偿的原因主要是各种意外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但下列原因导致的责任事故通常除外不保。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承包商的工作人员遭受的伤害; (六)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醉酒导致伤亡的; (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自残或者自杀的; (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保险合同列明情形之外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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