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下午5时许,江苏宿迁沭阳发生一宗伤人案,一名颜姓男子与妻子一同前往怀文小学接女儿放学时,期间两人发生争执,颜某拔出刀将妻子割喉。事后颜某当场被警员制服带走,妻子则被送院抢救。 从网传事发时的短片及照片所见,一名上身白色长袖衫染满血渍、下穿黑色裙的女子躺在人校内的人工草坪,有警员蹲地用手压住出血的颈部动脉。在女子身旁,有一名小童蹲着痛哭相信是受害人的女儿。案发现场四周亦聚集了不少家长和小孩。 目击者指,颜某行凶后试图逃走,但被周围的家长拦住,其后被正在巡逻的特警制服带走,而受伤女子则被送院抢救。据悉,颜某与其伤者虽是夫妻,但长期关系不和,妻子也曾多次扬言“不和他过了”。 【意外险】 (一)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事故发生时,死亡保险金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多按保险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给付。 (二)保费计算基础 意外伤害保险的纯保险费是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的,这种方法认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取决于其职业、工种或从事的活动,在其他条件都相同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所从事活动的危险程度越高,应交的保险费就越多。 (三)保险期限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较短,一般都不超过一年,最多三年或五年。 (四)责任准备金 年末末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年保险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如40%、50%)计算,与财产保险相同。 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是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和残疾,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 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责任期限内,如90天、180天等)造成死亡残疾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或推测的。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 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 (1)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 死亡即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残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人体组织的永处性残缺(或称缺损);二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 (2)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发生在责任期限之内 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特有的概念,指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一年等)。 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可以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订有失踪条款或在保险单上签注关于失踪的特别约定,规定被保险人确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超过一定期限(如三个月、六个月等)时,视同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但如果被保险人以后生还,受领保险金的人应把保险金返还给保险人。 责任期限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实际上是确定残疾程度的期限。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1)意外伤害是死亡、残疾的直接原因。 (2)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近因。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诱因。 当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诱因时,保险人不是按照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最终后果给付保险金,而是比照身体健康遭受这种意外伤害会造成何种后果给付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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