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12年11月29日驾驶载有5.93吨柴油的半挂油罐车由西宁驶往刚察县江仓煤矿,行驶至刚察县热江公路30公里处时发生车辆倾覆的交通事故。张某违反国家保险法规,利用保险理赔,随意夸大货物损失,向某保险公司索赔30.98吨柴油价款,并虚构黄某为该事故的受伤人员,骗取保险金。 经法院审理认定,张某的半挂油罐车的实际载油量应为5.93吨,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30.98吨柴油价款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至此,一场自编自导的闹剧就此结束。张某在案发前一日驾驶一辆没有车牌的油罐车在加油站提31吨柴油,次日在同一辆车头后连接仅装载5吨柴油的油罐车驶往江仓煤矿,途中车辆发生侧翻,向保险公司索赔30.98吨货物损失,虽证人黄某证实车辆侧翻是张某故意为之,但本案证据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怀疑,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车辆侧翻为意外事件,但张某夸大货物损失程度并虚构人员受伤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却是铁证如山。张某为一时贪念,换来了十年牢狱之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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