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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政府对巨灾保险“兜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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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已经历了多年探索,早在1997年,防洪法规定“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防灾减震法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2007年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将

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已经历了多年探索,早在1997年,防洪法规定“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防灾减震法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2007年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将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巨灾保险。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再次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同年深圳、宁波等城市“尝鲜”巨灾保险。令人困惑的是,面对盐城龙卷风灾害、多省市洪涝灾害,以财政紧急拨款、社会募捐等方式筹集资金依然是重建灾区、帮助灾民的“标配”,商业保险赔付仍然十分匮乏。   那么,巨灾保险“落地”难在哪儿?一方面,在于我国巨灾保险和普通自然灾害保险并无区分。目前洪水、台风等风险只是诸多灾害的一种,不仅在费率水平上与一般自然灾害处于相同档次,而且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基本相同的费率标准,还要遵循保险自愿原则。这一模式导致在巨灾风险较大的地区,承保人为了自身经营的稳定性拒绝承保;而在巨灾风险较小的地区,投保人因为相对较小的风险也放弃投保,使得相关险种难以发挥分散风险、弥补灾害损失的作用。   另一方面,保费差异让巨灾保险更加“难产”。今年7月初开售的住房地震巨灾险引发各方关注。以钢混结构为例,北京百万元保额的年缴保费是240元,而同样标的、相同保额重庆地区保费仅为80元,新疆地区的保费则高达600元。巨灾风险越大的地区,经济相对落后、居民收入不高,再加上保费高昂,人们即便明知地震、洪水等巨灾风险大,仍无力购买相关保险。那么,应否强制投保巨灾险?保费由老百姓出还是政府出?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制约了巨灾保险的开展。   可见,仅凭企业和民众自身力量不足以支持巨灾保险开展。笔者认为,应实行政府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通过巨灾保险基金、巨灾保险再保险制度、巨灾保险补偿机制、巨灾保险财政优惠等制度,明晰国家财政对巨灾保险的支持;出台巨灾保险专门法,规范巨灾保险的运行模式、投保方式、承保范围,统筹协调,发挥好政府对巨灾保险的“兜底”作用,让国家和社会在面临重大灾难的时候能做到从容不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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