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社保缴纳基数?社保缴纳基数一般是指当月的工资。①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②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③职工工资在60%-30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2015年北京市各项社保缴费基数· ·企业“低缴”社保,职工咋办?▲《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旦用人单位出现“低缴”社保的情况,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举报。
▲针对用人单位存在的少、漏缴行为,《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稽核对象瞒报、漏报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造成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观点足额缴纳社保费是企业应有的责任 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对职工个人来说,关系着未来老年生活水平的高低优劣;对社会来说,更是为未来老龄化社会的正常运转、积蓄发展的动力。因此,今天足额缴纳社保费,不仅是企业对职工负责的表现,更是企业维护社会利益、保障社会持续前进应尽的责任。如果不投保,或者严重降低标准缴纳,就会带来不应有的隐患,为未来的老龄化社会埋下巨大的风险。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原因有二。 一是监管不力。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但如今竟然有62%的企业没有足额缴纳社保费,足见在监管上存在着巨大的漏洞。
二是有些职工对自己社保费是否足额缴纳,既不重视更不知道。《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单位要“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如今能做到这样“定期告知个人缴费情况”的,恐怕极少。更令人担心的是,很多员工对企业是否足额缴纳养老保险,缺乏必要的群众监督基础,使原本通过“告知个人”可能产生的对企业缴费的监督作用,受到了极大的消解。因此笔者建议,社保机关应当大张旗鼓宣传退休金的计算方法,让广大职工都知道企业足额缴费与今后退休金之间的密切关系,提高职工监督企业足额缴费的积极性。 俗话说,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依法足额缴纳社保费用,保障今天正在努力工作的每位职工,人人都有一个幸福的晚年。今天不为老年生活足额缴纳社保费,面对退休,就可能出现令人后悔的近忧。个人如此,整个社会恐怕也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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