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获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等,我区对失业保险金标准和生育保险费率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和最低标准分别比去年增加了83元、80.2元。此次调整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另外,自治区要求各统筹单位将生育保险费率降低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新政策将于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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