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理赔中,有一项理赔确定原则称为“近因原则”,指的是造成保险标的物受损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从而确定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原则。这样官方的解释或许不易明白,不慌,我们借助一个例子来加以理解。
一、案例简介
南昌的江女士为女儿倩倩投保了一份意外险,没过多久倩倩和同学出门游玩不慎落水,在等待救援期间倩倩在水中忍受着刺骨的寒冷,最后倩倩被救出送到医院抢救。
倩倩被送到医院时尚没有生命危险,却因为染上急性肺炎最后不治身亡。江女士十分悲痛,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被保险公司拒绝,江女士不解,向法院提起诉讼,可法院最终判保险公司不需赔付。
二、案例分析
近因的定义为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失最直接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上述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近因原则案例,案例中导致倩倩死亡的决定性原因是肺炎而不是意外落水,虽然肺炎是由落水导致的,但是保险赔付以近因为准。
我国保险法中虽然没有作出直接的近因原则规定,但是在实务与操作中都运用了这一原则。需要注意的是,近因并不是时间或者空间的远近,而是由影响力大小决定。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作用的原因为近因。
三、近因原则的适用范围
保险近因原则适用于所有保险,但是在意外险中经常会出现由于近因概念不明的纠纷。
例如平地摔倒导致被保险人死亡,虽然看起来是因为摔倒,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普通的平地摔是不会导致死亡的,被保险人很大概率是因为摔倒诱发疾病而死亡,这时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因为意外险保障非疾病的意外事故。与此类似的还有过劳猝死、妊娠意外等。
这就是保险理赔中的“近因原则”,不少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责任确定的时候会使用到这项原则,有购买保险的朋友不妨多加了解,就当是一项保险知识储备,日后若有涉及,也便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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