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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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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是指以建设工程设计人因设计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或费用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保险。它是我国开办最早的职业保险险种之一。即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是指以建设工程设计人因设计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或费用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保险。它是我国开办最早的职业保险险种之一。即在设计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由于工程设计人员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保险公司承担相应损失或费用的经济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介绍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兴起于21世纪初,是对当时建筑市场长期存在的设计风险保障漏洞,有效的保险保障补充。

彼时国内经济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各项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增大,工程项目规模与投入持续增涨,相应的工程设计风险也与之俱增。一旦出现因工程设计责任导致的事故损失,仅凭设计合同中约定的设计方赔偿方案,远无法弥补业主方受到的高额经济损失,此外,客观上设计公司也没有足够的经济赔偿能力。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的出现,一方面使得工程设计方的赔偿能力得到保障,有助于完善建筑市场中不同责任主体之间的风险分担及保障机制;另一方面,投保需通过保险公司的审查,信誉好、设计质量可靠、设计水平高的设计单位才可能获得投保资格,这既降低了可能出现的设计风险,又提高了工程项目设计的入口门槛,避免低价设计中标带来的工程质量隐患。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责任

第二条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完成设计的建设工程,由于设计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在本保险期限内,由该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人负责赔偿:(一) 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二) 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与上述第(一)、(二)项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款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特征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因保险标的不同,主要分为年保和单项工程投保。

年保

是指对投保单位在保险期限内所有完成设计的工程(包括保险期限起始日之前的追溯期内完成设计的工程)在一年的保险期限内,因设计原因发生的损失负责赔偿。新投保的追溯期为零,在连续投保的情况下,追溯期可达15年。

年保的年累计赔偿限额由工程设计单位根据该年承担的设计项目所遇风险和出险概率来确定。

追溯期,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从保险责任起始日向前追溯的一段时间,保险人对此期间发生且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索赔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单项工程投保

是指以工程设计的单个项目为投保标的,对所投保的单项工程自完成施工图设计之日起,保险期限内因设计原因发生的损失负责赔偿。单项工程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一般与该项目工程的总造价相同,保险期限由工程设计单位与保险公司具体约定,最常不超过8年。

相较于年保方式,单项工程投保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设置投保条件,更具灵活性,可以使保障更充分更全面,保险公司也可根据项目的性质,确定不同的风险程度,设置不同的费率。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保险责任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1.物质及第三者责任损失

由于设计的疏忽或过失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损失,包括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事先约定的诉讼费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包括被保险人和委托人(工程的建设人)在法院进行诉讼或抗辩而支出的费用,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进行追偿而产生的诉讼费用等。

3.必要的合理费用

包括为了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工程的建设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出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第二项诉讼费用与第一项赔偿费用的每次索赔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赔偿事项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发生损失后,应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作出鉴定结果.

第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责任。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索赔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及所含人身伤亡每人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八条 保险人根据上述第二条的规定,对每次索赔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设计文件正本、发图单、工程设计人员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索赔报告、事故证明或鉴定书、损失清单、裁决书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单证材料。

第二十条 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

第二十一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存在,保险人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免赔声明:

1、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2、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3、政府有关当局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4、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5、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6、火灾、爆炸;

7、委托人提供的账册、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

8、他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的名义设计的工程;

9、被保险人将工程设计任务转让、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

10、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国家规定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设计业务;

11、被保险人的注册人员超越国家规定的职业范围业务;

12、未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工程设计;

13、委托人提供的工程测量图、地质勘察等资料存在错误;

14、由于设计错误引起的停产、减产等间接经济损失;

15、被保险人延误交付设计文件所致的任何后果损失;

16、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和追溯期起始日之前执行工程设计业务所致的赔偿责任;

17、未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签名出具的施工图纸引起的任何索赔;

18、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19、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精神损害;

20、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或违约金;

21、因勘察而引起的任何索赔;

22、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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