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市政府下发《关于印发<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该《实施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市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2020年起合并运行,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根据中、省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工作要求,为确保自2020年1月1日起,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市政府高度重视,在全市机构改革的大背景下,今年5月初,成立了:
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医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卫健委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工作专班;
全力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
市医保局在充分调研、多方研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梳理医保政策、学习借鉴外省市和我省部分地市整合经验;
形成了《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先后征求了财政、卫健、人社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医保局的意见建议,并在市政府网站进行了全文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市医保局充分吸纳合理意见建议,多次进行了修改完善。
即将实施的《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重点对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标准进行了明确。
特别是对新生儿参保缴费、普通门诊待遇、门诊慢特病待遇、住院报销起付线及报销比例等与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密切相关的问题统一了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自2020年新生儿当年以自然人身份随父母一方参保缴费,当年不缴费,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
《实施办法》还对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起付线、报销比例不同的情况进行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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