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正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显示:
修改内容主要围绕五方面:
一、下调深圳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降低至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
二、授权市政府适时调整缴费基数标准和缴费比例;
三、授权市政府根据国家、广东省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四、渠道,养老基金不再为此类人员支付医疗保险费;
五、为适应后期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需要,修改养老保险费征收主体的名称,并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其中,对于第四方面的修改,深圳市司法局表示,深圳市医疗保险制度原实行终身缴费制度,退休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承担缴费。
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深圳市根据《社会保险法》修订原《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时,采取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处理方式,对2014年后新退休人员则按《社会保险法》实行了缴费年限的限制;
对2014年前老退休人员仍然维持原有养老基金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做法,由养老保险基金为2013年12月31日前退休企业人员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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