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州市医保局下发《关于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待遇政策,规范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定病种的管理。《通知》内所含调整和完善措施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具体有哪些变化?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包括门诊特定病种报销和普通门诊统筹报销
一、门诊特定病种报销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特殊病种时,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按比例给予报销。
二、普通门诊统筹报销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比例给予报销。参保人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费用,不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本次《通知》进一步完善了门诊特定病种设置。
(一)将轻症的高血压、糖尿病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实行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支付比例为60%,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范围和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执行。
(二)原慢性心功能不全2级以上病种并入心脏病的范围,不再单独设置该病种。原已经取得该病种待遇资格的,统一按心脏病的标准管理,其他病种待遇不变。
普通门诊统筹则按每人每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500元,支付比例为60%。
此外,在门诊保障的管理方面,《通知》规定实行“双限额管理”,除恶性肿瘤放化疗病种外的其他门诊特定病种、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基础上设定季度限额,参保人在自然年度各季度内超过支付限额部分的门诊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结算方面,门诊特定病种的费用,按参保人发生的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普通门诊统筹费用总额内按实际费用结算,超过限额部分不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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