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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再次调整《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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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记者获悉:近日银保监会研究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这是自2015

记者获悉:近日银保监会研究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

 

这是自2015年原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后,银保监会再次调整相关办法。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某些非保险机构打擦边球、涉嫌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情况,《办法》做了明确规定。根据《办法》要求,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关于非保险机构的行为边界,《办法》划定了“红线”:一是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是不得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三是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四是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五是不得代收保费等行为。

 

此外,对于保险从业人员在朋友圈等社交媒体开展营销宣传等现象,《办法》明确了具体要求:一是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二是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三是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具体到营销宣传内容,《办法》也做了有针对性的细化规定:一是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二是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三是营销宣传页面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办法》共5章83条,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等。除上述内容外,《办法》还重点规范了以下内容:


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规范保险营销宣传行为,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全流程规范售后服务,改善消费体验;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殊业务规则”;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

 

银保监会中介部相关负责人指出,下一步,中国银保监会将继续密切跟踪研究互联网保险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及时出台配套政策,逐步构建立体化的互联网保险制度体系,推动互联网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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