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上下班的途中,都能够看到电动车的影子。电动车有着便捷胜利等优点,成为很多市民热爱的交通工具。骑电动车的人群有很多,有上班族、老人、外卖等,甚至是很多初中生都把电动车当作是上下学的交通工具。很多人或许对未成年骑电动车觉得不稀奇,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未满16周岁的是不能骑电动车上路的。
未成人若骑电动车上路,不幸发生事故怎办?
案例分析:初中生骑电动车上路不幸身故,保险公司拒赔
2017年9月19日,甲方(未满16周岁的初中生)骑着电动车跟乙方机动车的发生碰撞事故,甲方最后抢救无效身故。在事故发生以后,甲方父母向乙方提前赔偿诉讼,乙方在丙保险公司所投保的保险有交强险跟商业第三方责任险。法院最后认定甲方医疗花费为29542.87元,住院伙食补贴的为600元。结合事故的责任双方比例,最终判决丙保险公司赔付20071.44元。
就医疗费用方面的问题,甲方还有10071.43的医疗费用未得到赔偿。最后甲方的父母向曾经投保学生意健险的丁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该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出具了相应的《理赔决定书》,该决定书中指出:该交通事故的情况符合签订的保险合同主条款责任免除中的第15条规定,“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因此丁保险公司拒绝了甲方父母保险金给付的请求,决定不给予相应的理赔。而甲方父母不满此结果,最后提起了诉讼。
法院:保险公司没有做到明确说明义务
一审法院对于案件所涉及到的保险合同合法性给予了肯定,保险合同双方所存争议的是丁保险公司是否是合理的依据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来免除保险责任。
结合了相关信息之后,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格式化的合同,尽管丁保险公司所提出的《理赔决定书》确实是在责任免除部分范围,合同中关于驾驶车辆情况有做加粗处理,但是这并不能证明保险公司有履行相应的明确说明义务。
判定理由:
1、丁保险公司在办理学生意健险业务的时候,面向的是甲方所在学校的所有学生,而且保险的合同是以“致家长的一封信”及家长填写回执的方式成立,所以对于丁保险公司是否有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存在疑点。
2、初中生骑电动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保险公司本身应当对此做有相应的调研,对于未成年人骑电动车事故是否属于赔偿的范围,应当做出具体的提示跟相关明确说明。而丁保险公司给投保人提供的资料中,在投保提示跟健康告知双方面都为提及到电动车问题。因此,对于学生是否骑电动车都对保险合同的成立没有影响,也就是说对于保险公司应尽的赔偿义务没有任何影响。
最终判决:
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对丁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表示不采纳,最终判断丁保险公司向甲方父母支付106000元的保险金,案件受理费用1210元也由丁保险公司承担。丁保险公司对于一审的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述。而二审的判决也是坚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家长应当注重未成年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满12周岁的是不能驾驶非机动车上路的,没满16周岁的是不能驾驶电动车的,尽管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条款很多人都是视若无睹。面对逝去的一个个幼小生命,家长们应当敲醒警钟。
未成年人的心智跟身体发育得还不够完善,对于交通安全意识也相对比较薄弱,对自我保护意识也是相对匮乏的。尽管电动车使用起来很方便,但是电动车的稳定性跟刹车灯方面安全性能都比较弱,而且未成年人的紧急情况处理能力又较弱。所以为了孩子们的安全,家长们在为孩子选择代步工具的时候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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