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则案例:
严女士在自己30岁的时候购买了一份终身重疾险,保额为80万元。在投保时,严女士在投保书所附的“健康告知”那一页中,对于“您是否曾患有下列疾病或因下列疾病而接受检查或治疗?”那栏内的第七条载明有“肝炎、肝炎病毒携带者….”这个选项后,均手工选了“否”。
带病投保3年被发现,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
在投保成功后,严女士在3年里定期将交纳足额的保费。而某一天,严女士感觉身体不适遂前往医院就医,被医生确诊为原发性肝癌。严女士在住院了10天左右后,病情就恶化了。她知道自己可能时日无多,便将投保的那份终身重疾险的受益人变更为自己的父亲。
1个月后,严女士去世了,她的父亲拿着保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而保险公司早在严女士投保成功后不久,就查出严女士曾在投保前就因为肝炎入院接受治疗,便认为严女士是带病投保,投保时隐瞒了自己的身体状况,遂作出不予理赔的决定。
双方产生了极大的纠纷,最后闹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严女士的确属于带病投保,未能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但由于合同已超过2年,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已消灭,应当对严女士的父亲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那么法院为什么会这么判呢?因为合同已超过两年不可抗辩期,在这2年里,保险公司当时已经在严女士投保成功后就发现了严女士是属于带病投保,投保前已患有肝炎,那么就应该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保险公司并没有,而合同已然超过了2年,过了不可抗辩期。由于没有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已经消灭了,那么对于严女士发生的符合合同保障的疾病,以及在保障有效期内,是应当给付保险金的。
提示:购买保险时一定要如实填写健康状况,以免理赔时出现纠纷。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