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的都认为人寿保险是有避税避债的功能的,但实际上是吗?
一、 人寿保险能不能避税?避什么税?
首先先看看国家的税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发【1998】546号文件,对保险公司支付给投保人的红利、万能账户价值等,按“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也就是说,分红型、万能型及投连型保险的红利、利息及收益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看了国家的法律内容,感觉人寿保险真的是可以避税的,但是这是入“坑“了。问题来了,避税?避什么税?我们国家到目前为止还未征收遗产税,也还未公布开始征收的时间~~呵呵~~这就跟学了屠龙术没有龙一样,所以,避税功能暂时不攻自破。不过未来国家肯定会征收遗产税,因为征收遗产税是调节财富平衡的有效手段之一。
二、购买保险能不能避债?
接下来才是本文的重点,同样的,我们先来瞧瞧国家的律法内容: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我们用一个案例来说,比较清楚。案例如下:
胡某是云南一位老板,1996年结婚,其妻李某家庭主妇,无固定收入,有两个孩子分布是1998年,2004年出生,胡某家境资产颇丰,但是由于资金运转在2009年跟银行贷款2200万。2014年5月胡某意外死亡,银行在对其债务追缴的过程中发现,胡某企业和家庭主要资产全部执行后不足以偿还银行贷款,尚欠1000万。随后银行发现,胡某2004,2006,2008年在保险公司买了6张寿险保单,指定受益人是两个孩子,身故保险赔款共计700万,于是银行将李某诉至法院,主张该赔款必须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但是法院的判定结果是不予支持,就是说不用还债,这就是保险的避债功能?不,保险的避债功能是有条件滴。
假设本案中投保人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那么该案的700万保险赔款按《保险法》中的条款规定:700万赔款作为胡某的遗产,由胡某的妻子李某及两个孩子平分,法定继承。同时根据《继承法》中的条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所以,人寿保险的受益人如果没有明确指定,那么胡某的700万必须先清偿胡某欠银行的债务,剩余部分才可以继承,否则保全作用无法实现。
还有一个问题,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合法的夫妻债务是需要共同承担的。也就是说银行干预不了李某领取赔款,但是这笔赔款银行是可以主张要求李某承担其丈夫胡某所欠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妻子李某必须清偿其自身负有的连带债务,人寿保全作用无法实现。
最后一点,以上说的都是不涉及刑事犯罪的人寿保险,如果涉及刑事犯罪,一切都没有用,法院依然可以冻结、扣押、查封涉案人的保险。人寿保险作为一种金融资产工具,具备一定的对抗债务能力,但并不是买了保单就可以高枕无忧,而应该根据自己的资产安排,才有可能资产保全。
提示:各位读者如果有买年金保险产品,肯定要写受益人,而且受益人填上没有连带债务的人(孩子就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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