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时,有一点很重要,就是除外责任约定。小益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通用除外责任约定吧!
通用除外责任约定有哪些
不同的保险条约有不同的除外责任条约,所以我们应该认真的阅读每一份保险合同,以下是小诺总结的一些通用除外责任约定:1、投保人有预谋的伤害被保险人导致被保险人受伤、致残、致病或者死亡;2、被保险人自残、故意违背法律法规进行犯罪行为或抵抗执法行为;3、被保险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4、被保险人主动涉毒,比如吸食毒品、注射毒品等;5、发生军事战争、武装暴乱;6、发生核爆炸事件、核辐射事件或核污染事件。
如何看待通用除外责任约定
除外责任约定符合我国国家《保险法》的规定,是国家许可的条约。国家允许保险公司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设置除外责任条约,不是所有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都要给予被保险人赔偿。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经常会看到“骗保”的新闻,像这种人为故意造成的损失,显然是违背良心,不受保护的。作为一名合法的公民,我们也应该遵循法律法规,讲道德,正视通用除外责任约定。
温馨小贴士
通用除外责任约定涉及个人及保险公司双方利益,为避免事后与保险公司产生分歧,影响个人生活,我们在签订保险条约之前一定要详细了解该项目的除外责任约定。否则,在通用除外责任约定范围内,保险公司可不给予补偿。所以,我们签约前要和保险公司的人员进行深入的交流,问清楚相关事项,找到最适合自己的保险项目。最后,小诺祝大家签约愉快!
提示:建议在购买保险去专业的第三方平台保险网咨询,还可以与专业的当地保险代理人进行交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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