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介绍下保险保全的概念。
一、保险保全的概念
准确地说,寿险公司的保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保全,指寿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的申请,为履行保险给付责任或保持保险合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而提供的前提服务、核心服务、基本服务、附加服务等非公共服务。
2、狭义的保全,指寿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的申请,为履行保险给付责任或保持保险合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而提供非理赔核心服务和基本服务的非公共服务。
二、保全的作业性质
保全作业是一种非公共服务。
三、保全作业的主体
保全作业的主体是寿险公司。
四、保全作业的依据
寿险公司保全作业基于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的申请。
保险合同,是平等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签定的经济合同。非合同条款约定的作业是不容许的,除非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保全作业也须客户申请,如退保作业就必须经客户申请,保险公司是不能单方实施的。
这一点与安防中的保全服务、法律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一样,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当事人未申请)采取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
五、保全作业的内容
广义保全作业的内容,是前提服务、核心服务、基本服务、附加服务。
狭义保全作业的内容,仅包括非理赔核心服务(给付)、基本服务。
前提服务,是指寿险公司提供的续期收费服务;核心服务,是指寿险公司提供的理赔和给付服务;基本服务,是指寿险公司对保单提供的变更类、退保类、管理服务类服务;附加服务,是指寿险公司提供的咨询申诉、热线电话、电子商务等服务。
寿险公司的保全作业项目,按保险合同4要素可以分为以下4类。
1、保险合同主体的保全项目
保险人——保单迁移
投保人——投保人变更、投保人信息变更或投保人身份证变更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信息变更、被保险人身份证号变更、性别年龄误告或被保险人职业变更
受益人——受益人变更
2、保险合同客体的保全项目
无(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而人的寿命和身体不允许变更)。
3、保险合同内容的保全项目
核心内容的保全项目——理赔、给付
非核心内容的保全项目
前提服务、大部分基本服务(退保类、变更类、管理服务类)、附加服务
4、保险合同形式的保全项目
保单挂失补(换)发
六、保全作业的目的
保全作业的目的,是为履行保险给付责任或者保持保险合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七、保全作业的时间
保全作业的时间,从保险合同成立时起贯穿整个保险期间。
保险合同成立前,是双方的要约、反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寿险公司提供的是销售和承保、核保服务,还未涉及到保全服务。
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终止前,寿险公司提供了前提服务、核心服务、基本服务和附加服务等保全服务项目。
保险合同因届期终止和合同已履行而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已完结,保全服务自然终止。
保险合同因协议注销(一方申请,一方同意;规定的终止条件成就)而终止和因其他原因终止(解除、违约、失效、无效)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终止,但由于寿险合同的储蓄性和复效的规定等原因,还需寿险公司提供退保(退还保险费)、复效等保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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